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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体育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27 21:33    浏览次数:
(2012年7月院三届二次民主管理大会通过)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体育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应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到岗(保管员、场地工提前30分钟),超过正常上班时间即视为迟到。迟到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迟到半小时者即为旷工(半天计)。迟到、早退、旷工应写出书面检查,作为考评依据,并记入业绩档案。
二、考勤范围及请假认定:
  教职工在正常上班时间内,教学、辅导、竞赛、政治业务学习、集体活动等环节,实行考勤。因事请假者按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教师请假者凭请假审批手续办理调、停或代课手续。口头捎信、捎请假条或电话、短信请假等不履行规定请假手续和办理代课手续者不视为请假。
三、请假手续与审批权限:
1、教师请假:
  3天以内由教学副院长批准,7天以内由院长(书记)批准,7天以上由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15天以上报学校批准。
  填写离校卡: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调、停或代课手续,一般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若遇特殊情况,则返校后1天内补办手续,不得拖延。
2、行管人员、工人请假:
  3天以内由行政副院长批准,7天以内院长(书记)批准,7天以上由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15天以上报学校批准。
  填写离校卡: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一般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若遇特殊情况,则返校后1天内补办手续,不得拖延。
四、凡不按上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调、停或代课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等均按旷工处理。
五、请假代课金和工作量:
  1、因公请假。
  (1)必须的职务行为,工作量计入本人,同时代课教师计相应的工作量。
  (2)公派(带酬金或工作补助的)工作量计入代课教师(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因公请假认定范围:学院、学校和教育厅等工作安排,国家体育总局安排的赛事、省全运会赛事抽调等,以公函为凭。
  2、因私请假。一次课交纳代课金20元,教学工作量记入代课教师,所教代课金计入学院教学基金。
  3、婚嫁、分娩、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重大变故,请假5个工作日内免交代课金,工作量计入代课教师;职工个人因病住院的,免交代课金,凭住院证明请假,工作量记入代课教师。
  4、教师请假要提出纸质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向相关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
  5、教职工请假实行请销假手续,不按期销假超出时间按旷工论处。
六、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