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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草案)

发布时间:2013-11-21 08:4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民主管理,促进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河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体育学院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大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大会引导教职工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校院有关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校院和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健康协调发展。
   第六条 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改革方案和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等,对讨论审议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和通过学院教职工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讨论并通过学院奖金分配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五)评议、监督学院领导干部,监督学院行政管理、干部考核、干部任免等工作;
(六)通过多种形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各项重大决策的实施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
(七)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认真对待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建议和提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就提案的有关问题作出答复。尊重和支持院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九条 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行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一致,扎实工作,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院在职教职工均应参加教职工大会,因出国、进修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回校工作的教职工,不参加教职工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学生、离退休职工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职工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对院教职工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向院领导反映意见和要求,参加对会议决议和各项议题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民主参政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自觉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  教职工大会每4年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四条  教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大会召开前应就召开院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校工会书面报告;
遇有重大问题,经学院党政工研究或1/3以上教职工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大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大会的议题,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来确定。
第十六条  教职工大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参加、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职工大会筹备的领导工作。
第十七条 教职工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参会教职工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职工大会讨论等环节以工会小组为单位进行,工会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长由工会小组长担任。
第十九条  教职工大会小组组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教职工提案,组织小组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教职工大会主席团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教职工大会设主席团,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分组组长组成。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负责大会具体事宜。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职责
(一)讨论审议提交大会的议题、议程,听取和综合各小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二)组织草拟大会的决议、决定及有关文件;
(三)主持会议及组织大会期间各项活动,主持大会换届选举;
(四)处理和决定教职工大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对教职工大会负责。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由院工会提名经教职工大会主席团与分小组组长联系会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对需要教职工大会审议或讨论的重大问题,由院工会组织召集主席团与分小组长联系会议研究,行使教职工大会职权。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大会报告并确认。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大会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同时,全院教职工对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院工会是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院工会负责主持院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与教职工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报请院党委批准;
(二)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督促询查教职工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接受和处理教职工大会中提出建议和申诉,维护全院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就院民主管理工作向院党委汇报,与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为院工会承担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