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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团委关于学生外出活动的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07-11-03 22:07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院学生外出活动的管理工作,加强学院管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保证学生外出活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规范性,现将我院学生外出活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外出活动的纪律要求
  1、各级班、社团、宿舍、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到校外参加劳动锻炼、社会实践参观等必须经过审批,征得团委同意,其他属学院管理范围的必须报经学院审批。
  2、除学院、团委组织的活动,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可以学院、团委的名义外出活动, 没有特别批准,不得轻易组织、参加校外大型活动和外出。
  3、学生外出活动,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遵守工作程序,服从相关管理,遇事要互相礼让,避免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摩擦、冲突。
  4、学生外出活动,必须按计划行动。发生意外事故时,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5、学生不得以外出活动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从严控制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自身学习任务的完成。
   6、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制。
  二、个人、集体组织(班、社团、宿舍、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外出活动的审批程序
  1、院级以下活动审批程序为:提出书面申请-团委审批盖章-团委办公室备案。
  2、院级活动审批程序为:于活动前三天向团委提出申请-团委转报院领导审批盖章—团委办公室存档。
  3、经审批的个人、集体如非团委组织不可以团委名义活动。
  三、违纪处理
  1、未经审批盖章外出活动的个人或集体一律认为是私自外出活动,必须承担各种意外责任。
  2、已经审批但不严格遵守上述纪律要求者一切后果自负。
  3、以学院、团委名义及冒充其他任何部门外出活动损坏学院形象者一律追究其违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四、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